1998年8月24日 闽司[1999]163号
省直各有关社团组织、各地市司法局、各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关于“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的规定,为组织动员各方面的法律援助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特就我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委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着资源、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委会等社会团体在不新增机构编制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是非法人组织,亦非政府机构,其名称统一冠为“XX市(县)XX法律援助站(部)”或“XX市(县)法律援助中心XX援助站(部)”。该工作机构依托所在系统的维护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行政事务由所在社会团体领导与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承办法律援助事务,适用《福建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暂行规定》。
三、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有若干名懂法律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援助资金,援助资金由所在社团自筹解决。
四、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由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批准,并报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提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社会团体,对拟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名称、所依托的部门、人员组织、办公场所、援助资金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五、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处理本社团成员的来电来访、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指导性法律意见。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的本社团成员,需要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代理,以及公证证明的,由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协助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受理申请,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三)接受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符合受援条件的本社团成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了解和掌握本社团成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参与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和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五)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调研,做好本系统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
六、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与协调制度:
(一)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每半年应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一次。
(二)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交流信息,协调、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问题。
(三)法律援助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业务培训班,应通知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派员参加。
(四)法律援助中心应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中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可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经当地县(区)、市(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送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省司法厅审批办理其在法律援助中心担任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七、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八、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